当前学科: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 题目: 问答题

      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张平能否确认南房为其所有?
      1)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
      3)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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