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宗土地为国有土地,江都市彩虹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8月6日以出让方式获得该宗地40年土地使用权。2002年6月1日江都市彩虹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正元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江都市彩虹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江都市正元成贸易有限公司,出租面积2150.00m2,土地用途为商业,出租期限为5年,租金为20.00万元/年,交纳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根据地籍调查并经初步审查,该宗地实际界址清楚,土地面积与出租面积一致,为2150.00m2,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