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该企业2010年第二季度发生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13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00万元(支付本期境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利息80万元);另外,“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5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为5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1500万元。
(3)以银行存款3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36万元,每月月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共收到甲公司9万元。
(4)本期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3万元,代收邮电费11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6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6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2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6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利差收入20万元。
会计人员申报纳税时计算如下:
(1)应纳营业税=30×5%+(100-80+25)×5%=3.75(万元)
(2)应纳营业税=(2000-1500)×5%=25(万元)
(3)未计算营业税。
(4)应纳营业税=(3+11+6)×5%=1(万元)
(5)应纳营业税=(20+2)×5%=1.1(万元)
(6)利差补贴未计算营业税。
(7)金银业务收入未计算营业税。
该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3.75+25+1+1.1=30=85(万元)
分析要求:请指出上述计算过程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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