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A、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编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连同单据复印件交开证申请人,一联开证行留存,并按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相关处理。
B . B、对即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应通过委托收款行付款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向委托收款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信用证款项。
C . C、国内信用证付款时,开证行应从开证申请人存款账户中支付,不足部分从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由开证行垫付,按有关规定计收垫款利息。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开证行按相应的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索偿。
D . D、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付款后,会计结算部门应销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在信用证正本上做背批处理,并通知业务部门对相关的抵押物、质押物、第三方保证及授信额度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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