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实施施工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与甲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3月1日,工期为302d。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外道路开通及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工程可以分包。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由于施工现场外道路未按约定时间开通,致使甲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开工。2015年2月21日,甲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开工日期推迟3d,补偿延期开工造成的实际损失3万元。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情况属实。
事件2:C工作是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时遇到了难以预料的暴雨天气,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甲施工单位及时报告了项目监理机构。为处理安全事故隐患,C工作实际持续时间延长了12d。甲施工单位申请顺延工期12d、补偿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事件3:F工作是主体结构工程,甲施工单位计划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了具体方案,经审批后组织了实施。结果大大降低了施工成本,但F工作实际持续时间延长了5d,甲施工单位申请顺延工期5d。
事件4:甲施工单位将设备安装工程(J工作)分包给乙施工单位,分包合同工期为56d。乙施工单位完成设备安装后,单机无负荷试车没有通过,经分析是设备本身出现问题。经设备制造单位修理,第二次试车合格。由此发生的设备拆除、修理、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各项费用分别为2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J工作实际持续时间延长了24d。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后,甲施工单位遂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顺延工期和补偿费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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