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信贷业务管理
  • 题目: 单选
    2005年4月22月,钟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将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套房屋及1个车位出售给钟某,转让价格为140万元,钟某签约当天即支付了74万元人民币。因该房屋原已抵押给工商银行(贷款120万元),刘某始终不予清偿其抵押贷款,致使工商银行主张变卖房屋以实现其担保物权。而钟某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刘某归还购房的74万元,而刘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钟某于是也主张变卖房屋实现债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刘某全家均住在该房屋内,且再无第2套可供居住的住房。银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套住房查封、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A . A、可以
      B . B、不可以
      C . C、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抵债
      D . D、以上皆不对

    答案: <查看本题扣1积分>

    查看答案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