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日,某市康卫某厂(甲方)和某市佳佳食品厂(乙方)约定,第一批1999年 9月15日供货,价值20万元;第二批9月30日供货,价值20万元;第三批2000年6月1日供货,价值20万元,规定货到付款。并约定乙方交付6万元定金,每次供货后取出2万元折抵货款。合同履行。
2000年5月,甲方得知乙方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偿债务。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停止2000年6月1日的供货。乙方不同意停止供货,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基于以上案例,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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