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递延法核算,按年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且发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在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甲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
甲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3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2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于2003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直至2003年3月31日,甲公司2002年度的利润尚未进行分配。
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编制的2002年年度“利润表及部分利润分配表”有关项目的“本年累计(或实际)数”栏有关金额如下:
利润表及部分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2002年度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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