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综合练习
  • 题目: 问答题

      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截至2010年6月30日,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4的比例配股,即配股6000万股。所募集资金的20%用于委托理财,80%用于新生产线的投资。
      (2)甲公司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4000万元、3200万元和3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900万元和-1300万元。
      (3)甲公司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8%。
      (5)2009年10月,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控股股东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2010年3月,甲公司因在董事会公告中作误导性陈述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6)2009年1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在任期期间因违规抛售所持甲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8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7)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时,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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