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评述以下旅游合同条款的效力,如有不足,请提出修改意见。
1.“乙方(消费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遏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2.“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3.“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4.“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报名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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