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2017年度与非居民企业发生了以下几笔经济业务: (1)1月初与非居民企业A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8%(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借款年利率6%),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修改合同延期支付本年度利息,但当年已计提利息240万元计入企业财务费用科目,并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全部扣除。 (2)1月初从非居民企业B购入一项专利权,签订的转让合同约定2月底支付全部价款500万元,因资金周转困难,至年底尚有200万元未支付,该专利权已于1月份投入使用.该企业本年度已按规定摊销5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7月从非居民企业c租入其在中国境内的商业用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年租金120万元,按合同约定已于合同签订当月支付全部租金3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