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取得销售收入4000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89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万元、管理费用3500万元、销售费用4200万元、财务费用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实现年度利润总额1100万元。 2016年初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收入、成本中包含转让旧办公楼合同记载的收入1300万元、成本700万元(其中土地价款200万元),但未缴纳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经评估机构评估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为16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5成。 (2)8月中旬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进项税额6.1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 (3)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4)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用130万元。 (5)成本、费用中含实发工资总额1200万元、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 (6)投资收益中含转让国债收益85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72万元,发行期限3年,年利率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700天。 (7)营业外支出中合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环保设施建设捐款180万元并取得合法票据。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税法规定安全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 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