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加入A普通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08年3月5日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丙为甲的保证人,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本息还清为止。乙依约向甲交付借款。不久,甲加入A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乙因经济业务欠A普通合伙企业4万元,因此向A普通合伙企业主张,就甲欠乙的借款与乙欠A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A合伙企业拒绝。随后,乙请求甲偿还借款,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甲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丙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