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用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B企业属于专门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6月8日A公司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24900元,应付加工费为3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6月17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6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6月23日将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甲产品(应税消费品),此外生产甲产品过程中发生工资费用9000元,福利费用1750元,分配制造费用10600元;6月30日甲产品全部完工验收入库。7月12日将此次生产的甲产品全部销售,售价10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产品消费税税率为10%。货款尚未收到。A公司、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B企业应收取的消费税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