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索赔
一、案情介绍
日本A公司向马来西亚M公司出售一批原铁2000吨,然而M公司在收货后发现有不少原铁尺寸与合同不符,包装参差不齐,货物出售给顾客后,当地用户向M公司提出严重的道德上的抗议和对以后交易的警告。在M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订购另一批1000吨原铁的要约中,M公司提出下列索赔警告:“鉴于我们是老客户,我方暂时对上次交易你方的违约不提出索赔,但我方将保留这一权利。如果你方这批货物再像上批货物出现包装不良及尺寸不符,我方将连同上批交易中你方不良品部分一起提起索赔。”在要约中M公司还对货物尺寸、包装附加了更详细的条件。
二、案件结果
A公司承诺了M公司提出的附加条件,并与M公司签订合同,在对第二批1000吨原铁的交易中给予了充分的注意,装运了良好的货物,M公司也很满意,未再提起正式索赔。
三、基本理论
索赔的警告是指索赔人在合同订立前、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后向可能违约的相对人(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如对方违约将向其索赔的警告。索赔的警告不是正式索赔,主要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为避免索赔的发生和在损失发生后顺利地提起索赔,当事人还是在交易中预先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警告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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