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发现后,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然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货款;G公司作力E公司的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汇票到期后,持票人F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人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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