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和王明均已结婚,与父母分居,单独生活。1998年2月,他们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议”:王光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王明承担母亲生养死葬的义务。2003年6月,其父因心脏病去世。2004年5月,其母患癌症住院治疗,所需治疗费用甚多。王明深感独支不力,与哥哥王光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光以“赡养协议”约定了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请回答:
(1) 如何看待王光和王明的“赡养协议”?
(2) 王光应否分担母亲的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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