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3年发生以下事项:(1)10月20日,为了方便公司支取现金,在已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经理李某通过私人关系,经中国工商银行乙分行领导同意,在其下属的分理处又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10月25日,甲公司为结算方便又分别在农行、建行开立了一般存款账户并决定今后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统一从在农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支取。(2)11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收到丙公司开具的支票,财务人员发现支票票面中文大写金额与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经查大写金额正确,阿拉伯数码金额有误。甲公司经办人员与丙公司联系后,由丙公司财务人员将阿拉伯数码金额改正,加盖了财务人员的印章,甲公司财务人员再次核对后收下该支票。(3)11月25日,甲公司财务部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2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丁公司的运费,丁公司依法提示付款时被告知甲公司账户余额仅为8000元。(4)12月5日,甲公司拟增资,在工商银行开立了临时存款账户,出资人A、B、C分别存入30万元、40万元、20万元。在验资期间,为了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甲公司拟从该临时账户中提出5万元,开户行予以拒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