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向E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E公司行权,E公司有权以每股12元的价格从A公司购入普通股100万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2012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2013年1月31日。
(3)2013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12元。
(4)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100万股。
(5)2012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1000000元。
(6)2012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700000元。
(7)2013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600000元。
(8)2013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2.6元。
要求:(1)如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编制A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2)如期权以普通股总额方式结算,编制A公司相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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