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用房工程,建筑面积15000m2,地下1层,地上4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工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示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合同造价中含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12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2013年5月1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生了7.5级强烈地震,造成施工现场部分围墙倒塌,损失6万元;地下一层填充墙部分损毁,损失10万元;停工及修复共30d。施工单位就上述损失及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了索赔。 事件2:用于基础底板的钢筋进场时,钢材供应商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施工单位只进行了钢筋规格、外观检查等现场质量验证工作后,即准备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停工令。 事件3:截止到2013年8月15日,建设单位累计预付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50万元。 事件4: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5670万元,其中工程款5510万元,利息70万元,建设单位违约金90万元。工程竣工5个月后,建设单位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欠款总额1670万元(含上述利息和建设单位违约金),随后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事件5: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按制造成本法核算了项目施工总成本,其构成如下:直接工程费4309.20万元,措施费440.80万元,规费11.02万元,企业管理费332.17万元(其中施工单位总部企业管理费为220.40万元)。 事件5中,按制造成本法列式计算施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项目施工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