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邹旺因病住院,当得知自己身患绝症难以治愈时,其提出要订立一份遗嘱。一日,单位领导段羿来看望邹旺时,邹旺让妻子马华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将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都留给女儿邹梅。遗嘱写好后,邹旺和段羿分别在遗嘱上签字。由于邹旺夫妇与儿子的关系不合,因此,为避免日后矛盾,邹旺没有让妻子在遗嘱上签字。次日,邹旺听说代书遗嘱需要两位证人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就让妻子将主治医师牟医生找来,将已经立好的遗嘱拿给他,表示想请他在遗嘱上签名作证,由于牟医生当时没有带眼镜,无法看清遗嘱的内容,邹旺就将遗嘱复述了一遍,牟医生当即同意作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名。两周后,邹旺去世。邹旺的妻子按照遗嘱将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拿出来给了女儿。邹梅坚持不要,表示愿意将这些财产全部送给母亲。儿子邹江得知后,提出其从不知父亲留有遗嘱,认为这是母亲和妹妹联合起来搞的一场骗局,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