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公司法
  • 题目: 单选
    兰花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3月,公司股东会决议:持股最少的三名股东必须将其一半股份赠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2010年4月,公司监事会直接召集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买下本地一块商业用地。对于这两次会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B . 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C . 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可以监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D . 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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