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32岁)在A县经营一卷烟零售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张某(男、25岁)在B县经营一商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1年6月,李某运送卷烟1100条到B县给张某,总价值31500元。B县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张某接货时查获该批卷烟,当场将李某、张某抓获。经调查,张某于2010年8月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B县工商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李某曾于2009年6月、2010年7月被A县烟草专卖局给予过行政处罚。B县烟草专卖局及时调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当事人健康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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