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有一艘船,他将此船租给被告某公司。被告在使用该船期间,此船被火烧毁。当时,该船停留在某港口,第一号船仓装着挥发性汽油。在航行过程中,外壳存在某些泄漏,使船舱里存在着汽油的气体。被告的一位雇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吊钩在移动其中一块木板时,木板掉进船舱碰出火花,最后将该船毁损。原告要求被告对船的损失进行赔偿。主审法官认为;假定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而构成的损失,并且假定损失是过失的直接结果,那么,导致危害结果的行为人的预见性无关紧要。故判定被告公司给与原告赔偿。
问题:结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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