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经济法学
  • 题目: 未知类型

      张明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伟为张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张明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李伟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李伟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自行接管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以对张明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代位行使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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