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伟为张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张明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李伟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李伟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自行接管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以对张明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代位行使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明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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