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从2010年起按销售额的1%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该公司2011年度前3个季度改按销售额的10%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并分别在2011年度第1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3季度报告中作了披露。该公司在编制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时,董事会决定将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提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全额冲回,并重新按2011年度销售额的1%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假定以上事项均具有重要影响,且每年按销售额1%预提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与实际发生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大致相符,则甲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