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B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C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D .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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