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保险公司与该县某村村民姜某于1992年4月5日签订了一份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姜某投保10亩麦田,以预测承保亩产800公斤,每公斤1元计算,共承保麦子8000公斤,保险金额8000元。合同约定:A县保险公司自1992年6月5日麦子入场时到7月2日止,对姜某麦场上的麦子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由保险方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麦子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小麦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约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1‰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麦场发生火灾,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等。合同签订日那天,姜某向A县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保险费8元,合同生效。6月7日,姜某将麦子收割入场,6月10日姜某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管,下午3时左右发生了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火,四垛麦子除一垛外,其余全部烧毁,剩余一垛获麦子2000公斤。火灾发生次日,姜某将火灾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A县保险公司,A县保险协同A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作了勘察,A县公安局结论是火灾原因不明。姜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A县保险公司请求偿付遭损失麦子的价值共6000元的损失。A县保险公司以实际产量低于预测产量因而只能依实际产量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姜某诉到人民法院。问:
(1)保险索赔和理赔的程序是什么?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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