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不考虑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于2016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长江公司201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2015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其发生时均影响所得税费用),长江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长江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5月31日完成。长江公司相关交易或事项的资料如下:(1)2015年12月31日,对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的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首次进行减值测试,测试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1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均与税法规定相同。
(2)2015年11月10日取得华山公司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购买成本为3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
(3)2015年12月10日取得黄山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其购买成本为2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
(4)2015年长江公司为研发一项新技术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80万元(均符合资本化条件)。按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期摊销。长江公司开发的该项无形资产于2016年1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
(5)长江公司持有大海公司25%的股份,准备长期持有,2015年按照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400万元。
(6)2016年2月15日,长江公司收到甲公司退回的2015年7月4日向其销售的一批商品,并向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结转的销售成本为180万元。该批商品的货款至2015年年末尚未收到,长江公司已于2015年年末按应收账款的10%计提了坏账准备;按税法规定,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计提时税前扣除。
(7)2015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2015年度分别转回50万元和100万元。
假设:(1)长江公司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事项;
(2)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余额为1000万元。
要求:(1)计算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2)计算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3)计算长江公司2015年应交所得税。
(4)计算长江公司2015年所得税费用。
(5)计算长江公司2015年综合收益总额。
(6)计算长江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期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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