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的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的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各题。(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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