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机,2017年12月份发生如下生产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同时,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送该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为1000元。
(2)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向客运公司支付旅客运费15000元,取得客运公司依法出具的运输凭证。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洗衣机,收取全部价税合计金额99450元,该产品本月未发出,按照合同约定应于下月10日发出。
(4)将一批新试制的新型洗衣机赠送客户,该型号洗衣机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该批新型洗衣机的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5)出租闲置设备一台,租赁期限为次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一次性收取不含税全部租金12000元。
已知:上期留抵税额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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