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特别程序
  • 题目: 问答题
    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2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1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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