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科:刑事诉讼法
  • 题目: 未知类型

      王某和李某共同编写了《执业律师代理与辩护》一书。两人事先约定,王某完成全书三分之一内容的写作并负责全书修改统稿工作,李某完成全书三分之二内容的写作;该书署名顺序为王某在前,李某在后。全书写作完成后,王某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请李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书稿清样排出后,王某校对了两次,后因外出而将第三次校对工作交由李某进行。李某拿到三校样稿,见自己的名字排在王某之后,心里很不舒服。觉得自己写的篇幅超过王某,自己应排名在前,便提出请出版社变更排名顺序。出版社拿出出版合同,认为合同中已约定了这样的排名顺序不便改变。李某扣下校样,表示不改变署名顺序,就不允许出版该作品。王某和出版社认为李某的要求毫无道理,准备按合同约定,照校样出版该书。关于本案中的作者的署名顺序,正确的表述有(  )

        A.应该由王某决定

        B.应该由李某决定

        C.应该由王某、李某协商决定

        D.应该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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