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MARPOL73/78》议定书Ⅰ的要求,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应进行报告()。 Ⅰ.为在海上救助人命而进行的油类超标的可能排放; Ⅱ.为船舶安全而进行的油类超标的可能排放; Ⅲ.船舶在营运期间排放油类超过允许的排放量或瞬间排放率; Ⅳ.船长15米及以上船舶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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