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桥梁工程,其基础为钻孔桩。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甲公司总承包,其中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乙公司,建设单位委托丙公司监理,丙公司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多年桥梁设计工作经验。施工前甲公司复核了该工程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测量控制点,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该桥1号桥墩桩基础施工完毕后,设计单位发现:整体桩位(桩的中心线)沿桥梁中线偏移,偏移量超出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经检查发现,造成桩偏移的原因是桩位施工图尺寸与总平面图尺寸不一致。因此,甲公司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了处理方案,要点如下:(1)补桩。(2)承台的结构钢筋适当调整,外形尺寸做部分改动。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桥梁设计工作经验,认为甲公司的处理方案可行,因此予以批准。乙公司随即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补桩施工完成后第5天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索赔报告:(1)要求赔偿整改期间机械、人工的窝工损失。(2)增加的补桩应予以计量、支付。理由:(1)甲公司负责桩位测量放线,乙公司按给定的桩位负责施工,桩体没有质量问题。(2)桩位施工放线成果已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