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计划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甲(委托人)分别与某监理单位乙(监理人)和施工单位丙(承包人)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丙与施工分包单位丁(分包商)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事先经过了项目监理确认。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出了如下的规定:(1)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维护甲方的利益;(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监理人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才能够付诸实施;(3)监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4)监理人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由委托人负责;(5)监理人有审核、批准施工索赔的权利;(6)监理人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委托人有独立于监理人之外的自主支付权;(7)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相应的经济损失;(8)监理人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修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机将修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施工单位执行;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丁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丙、丁两施工单位发出了整改通知。丙施工单位回函称:丁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现场时,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丙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丙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丁施工单位有影响,丁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丙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事后,丁施工单位就停工的损失向丙施工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而丙施工单位认为: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丁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然而,建设单位则反驳道: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因此不承担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