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FIDIC合同条款的案例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毛里求斯公共事业部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毛里求斯扬水干管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477万美元,工期两年,监理工程师是英国GIBB公司。该项目采用的是FIDIC合同条款。
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条款的规定,用于项目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我方认为油料也是进口施工材料,据此向业主申请油料的免税证明,但毛里求斯财政部却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当地采购为由拒绝签发免税证明。我们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这与合同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赔,要求业主补偿油料进口的关税。
1.索赔通知
按照FIDIC条款53.1条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决定根据合同某一个条款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即向业主提出索赔),承包商应在这个事件最初发生之日起的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将提出索赔要求,并将该通知抄送业主。
我方按照上述规定,在2000年9月15日正式致函监理工程师,就油料关税提出索赔,索赔报告将在随后递交,将该函抄送了业主。
2.索赔记录
按照FIDIC条款第53.2条的规定,在递交了索赔通知之后,承包商应将与该索赔事件有关的、必要的事项记录在案,以作为索赔的依据或证据。而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不论业主是否对该项目的索赔承担责任,都要检查这些记录并且可以指示承包商记录他认为合理而重要的其他事项。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上个月实际采购油料的种类和数量,并将由我方与供货商双方签字的交货单复印附后,以便作为计算油料关税金额的依据。监理工程师肯定了我们的做法,要求我们继续保持记录并按月上报。
3.索赔报告
按照FIDIC合同条款53.3条的规定,在递交索赔通知的28天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合理的期限内,承包商应该将每一项索赔金额的详细计算过程和所依据的理由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并抄送给业主。在索赔事件对承包商的影响没有终止之前,这个索赔金额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时段的索赔金额,承包商应该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继续递交各个时段的索赔金额以及计算这些金额所依据的理由。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结束的28天内递交最终的索赔金额。
索赔报告的关键是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只有在索赔报告中明确说明该项索赔是依据合同条款中的某一条某一款,才能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信服。为此,我方项目经理部仔细地研究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特殊条款第73.2条规定:凡用于工程施工的进口材料可以免除关税;对进口材料所作的定义是:
(1)当地不能生产的材料。
(2)当地生产的材料不能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从国外进口。
(3)当地生产的材料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需从国外进口。
我们提出索赔的理由是:油料是该项目施工所必需。而且,毛里求斯是一个岛国,既没有油田也没有炼油厂,所需的油料全部是进口。因此油料应该和该项目其他进口材料如管道、结构钢材等材料一样享受免税待遇,而毛里求斯财政部将油料作为当地材料是不符合合同条款的。
另外,我们从其他在毛里求斯的中国公司那里了解到毛里求斯财政部曾为刚刚完工的中国政府贷款项目签发过柴油免税证明,这说明有这样的先例,我们将财政部给这个项目签发的免税证明复印件也作为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对于索赔金额的计算,关键在于确定油料的数量和关税税率。如前所述,我方将每一个月项目施工实际使用的油料种类和数量清单都已上报监理工程师,这个数量监理工程师是认可的。关税税率则是按照毛里求斯政府颁布的关税税率计算,这样加上我方的管理费,计算得出索赔金额。关税税率的复印件也作为索赔证据附在索赔报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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