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致轻微伤。县公安局认定是乙所为,决定对乙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甲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乙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甲辨认错误,乙没有殴打甲,而是丙殴打了甲(丙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于是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丙追加为第三人。由于丙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丙的监护人对甲的医疗费给予赔偿的决定。甲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乙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丙,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财2010年研) 请分析案情并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丙是否也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假设丙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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