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2014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1)销售自产化妆品给某大型商场,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3000万元。销售自产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
(2)当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215万元。
(3)当年化妆品销售成本共计为130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40万元);财务费用10万元。
(5)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0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150万元(包括支付给实习生工资1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25万元(包括支付给实习生的福利费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
(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被工商部门行政罚款6万元,向本厂困难职工直接捐赠4万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
(8)接受捐赠收入180万元,当年向境内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取得收益为57.5万元(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为20%)、境外分回投资收益2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上年超过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0万元)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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