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A公司以建设A水电站名义向××分行申请贷款××万元,期限12.5年。截至2008年6月底,贷款余额××万元。2003年12月,B公司以建设B电站名义向××支行申请贷款××万元,期限15年。截至2008年6月底,贷款余额××万元。上述贷款项目均未能按计划及时建成发电,已开始拖欠贷款本息。经调查发现,A、B两公司实为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同为××(与上述两公司法人代表为父子关系)。该家族于2003年4月在××设立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通过家族成员注册了一连串项目公司,分别到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至2008年6月,该家族企业已拥有家族控股公司7家、参股公司1家,并以这些公司名义先后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省内6家不同银行申请贷款约6亿元。其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设立不同项目公司在银行不同分支机构获取贷款;二是同一项目公司向不同金融机构获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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