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甲方)2013年2月20日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混凝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计价方式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合同约定,混凝土工程直接费为520元/米
3,间接费为直接费的10%,利润为直接费和间接费之和的8%,税率为3.41%,混凝土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见表5-1。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如下:
(1)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由乙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逐月(每月末)申报,经甲方审查后于下月6日前支付;(3)质量保修金按工程款的5%逐月扣留;(4)若最终增加的工程量超过原定计划工程量的15%,则按超过原计划工程量15%以上部分调整综合单价,调价系数为0.95;(5)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付款证书的最低额度为45万元;(6)工程3月5日开工,6月30日竣工。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1:3月11日,该地区突发5.5级地震,导致乙方停工4d,窝工80工日(每工日窝工费30元),闲置机械10个台班(每台班闲置费用按300元计),乙方于3月16日提出了补偿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事件2:5月28日,监理工程师在质量验收时发现部分混凝土浇筑质量不合格,要求乙方返工处理,乙方没有提出异议,重新浇筑导致增加用工60个工日(每日工资综合单价40元),增加机械6个台班(每台班综合单价按400元计),工期延长3d,乙方于6月6日提出了补偿费用和延长工斯的要求。 针对事件1,乙方提出的要求能否获得批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