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王女士等5名游客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三日游。到达景点后,该旅行社将她们插入到另一个来自某市的旅游团。行程中,该旅行社许诺的三星级酒店变成了二星级酒店,好多景点也与事先谈的不符,事后,王女士等5名游客向旅游质检部门投诉,但由于双方事先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因此游客无法证明旅行社违约。
问:旅行社能否逃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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