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9日,安仁县新洲乡井塘村村民打来电话,投诉本村新一届村委会选举过程中严重的违规行为,原本正常的选举程序被破坏,村民敢怒不敢言。据村民投诉,乡驻村组长张某有意扶持与自己私交甚好的谭某某做村长村支书,本次选举中,参与选举的工作人员都是谭某指派的亲信,在村民投票过程中进行引导和拉票,违背了选举公平的选举流程。尽管如此,因缺乏民意支撑,谭某因得票率低,气急败坏,竟然将选民投给竞争对手的选票当场撕毁、丢弃。上述情形中所说的“参与选举的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是哪种组织中的人员?该组织正确的产生办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