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下列案例进行理论分析。 案情:1944年,德国某妇女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休假在家时曾讲过有损希特勒的话。结果.其夫被纳粹当局以1934年纳粹政府法令判处了死刑(未执行)。法西斯倒台后,该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控犯有1874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犯罪。联邦德国法院的终审判决是:被告犯有罪行,纵然其丈夫是按照纳粹政府的法令被判刑的,因该法令本身违反了一切正直 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尽管该妇女是依照纳粹法律告密的,由于纳粹法律本身是违反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的,所以她必须接受法律制裁。 但法学家们对该妇女是否应当判刑所涉及的法理学基本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试问: (1)根据案情分析,你认为法学家们讨论的法理学问题是什么? (2)假如站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立场上,你认为该妇女不能被判刑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3)假如站在自然法学立场上,你认为该妇女应被判刑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答案不对?请尝试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