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为酒基,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洒,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B .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C .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D .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E . 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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