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2009年经核定亏损20万元。2010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商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含税运输费收入11.7万元;直接销售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46.8万元。
(2)将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全年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元。
(3)应扣除的化妆品销售成本20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万元)。
(5)发生火灾,损失了成本为22.79万元的外购原材料(其中含2.79万元的运费成本),取得责任人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6)支付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4万元,违约金1万元,税款滞纳金2万元。
(7)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
(8)购买符合规定的环保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发生运输费1万元,安装调试费1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2008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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