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 000件,每件标价2 000元,实际售价l 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要求: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和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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