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公司从B外商进口一批商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B商在有效期内将合格的单据交议付行议付,中国银行审核单据后随即对议付作了偿付。我A公司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并说明理由。A公司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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