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双方一块去外省拉鲜鱼50000斤,在12月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赔偿损失。运费6000元,由甲某在订立合同当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运费,乙公司可以及时变卖相当于4000元价值的鲜鱼,其余鲜鱼则交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运费,随后双方一起去外省拉鱼。12月23日夜,乙公司将50000斤鲜鱼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鲜鱼时,表示暂无现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但乙公司却只交付给甲某45000斤鲜鱼,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运费。
因气温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约定及时变卖,致使留置的5000斤鲜鱼有40%腐烂。27日,甲某付清所欠运费,将留置部分鲜鱼3000斤运走,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剩余2000斤鲜鱼的损失,乙公司拒绝,甲某遂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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