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家电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009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外地分支机构发运电视机100台用于销售,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售价2500元,并支付发货运杂费30000元,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运费20000元,建设基金5000元,装卸费3000元,保险费2000元;
(2)向外地一商贸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售价2500元,收取运费24570元,为运送该商品支付汽油费5000元,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库房领取一新型号A电视机5台,给本厂幼儿园使用,该型号电视机每台生产成本2000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型号B电视机1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元,收回旧电视机已入库,每台折价50元;
(5)从外省购进电视机专用部件一批,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货物已到达但尚未入库,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货票上注明运费金额20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
(6)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1500000元,货物已入库;
(7)对外销售一台自用的旧设备账面原值55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取得价款60000元;
(8)出口电视机一批,离岸价格100万美元,外汇牌价1:6.8;
(9)从国内某企业免税购进原材料20万元。
(上月有留抵税额30万元,电视机的退税率13%,征税率17%;假设当月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已经经过审批)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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